船舶灭失的内容

船舶灭失包括船舶被拆解和船舶沉没。在海上保险中,船舶失踪一段时间视为实际全损。198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第10条规定,从船舶预计到达目的港之日起超过两个月尚未得到消息视为实际全损;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8条也规定,“船舶失踪后经过相当时闯,仍收不到消息,可认为是实际全损”。 
一旦船舶灭失或失踪,租金从船舶灭失之日起停止,如灭失的日期不能确定,则从船舶最后一次报告之日起到预计的抵达目的地之日止。支付半数租金。任何预付的租金应作相应的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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